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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76年12月28日台財稅第760256749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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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經設籍課稅後,就其設籍課稅前之銷售額,於未經檢舉及查獲前,已自動於銷售貨物或勞務當期補開統一發票(與設籍課稅屬同期),並於當期法定申報期限內依法報繳者,其於報繳前經查獲該補開統一發票之銷售額部分,可免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