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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83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31615613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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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業人因遷移地址,申請變更營業登記者,不論其是否在同一縣市轄區內遷址,仍應依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辦理。說明:二、依營業稅法第30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申請變更登記或註銷登記,應於繳清稅款或提供擔保後為之。但因合併、增加資本、或營業種類變更而申請變更登記者,不在此限。故營業人縱在同一縣市轄區內遷移地址,申請變更營業登記,仍應依上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