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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92年1月17日台財稅字第0920450779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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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營利事業變更營業地址,經商業主管機關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而無實際營業跡象者,其稅籍管理及調查暨課稅主管稽徵機關權責歸屬乙案。說明:二、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營業人申請稅籍變更登記案件,如該營業人已取具遷入地商業主管機關核發營利事業登記證者,除營業人有違反營業稅法(編者註:指同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外,尚不發生否准之問題;遷入地稅捐稽徵機關並應依據「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時限表」規定,於規定處理時限內為准否之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