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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94年3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6570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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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菸品健康福利捐非屬營業稅稅基,免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稅額。說明:一、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營業人銷售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其銷售額應加計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在內;同法第20條第2項規定,進口貨物如係應徵貨物稅或菸酒稅之貨物,按關稅完稅價格加計進口稅捐、貨物稅額或菸酒稅額後計算營業稅額。準此,「菸品健康福利捐」依法尚非屬營業稅稅基。二、參酌本部771227台財稅第770667305號函釋,營業人銷售菸品,於開立統一發票時,「菸品健康福利捐」應於發票「備註」欄註明其代收金額或與銷售額明確分別載明,免列入銷售額課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