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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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97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704048640號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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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自
97
年
6
月
1
日
起,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
F4
、
D5
、
B9
及統計方式
97
、
1A
、
9U
者,其營業稅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並免檢附證明文件,惟應於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外銷方式」欄代號「
4
」及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填報銷售額。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