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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97年5月22日台財稅字第09704048640號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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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61起,營業人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如經通關程序且出口報單類別為F4D5B9及統計方式971A9U者,其營業稅得申報適用零稅率並免檢附證明文件,惟應於營業人申報適用零稅率銷售額清單「外銷方式」欄代號「4」及於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之「零稅率銷售額」欄「經海關出口免附證明文件者」填報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