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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97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8580號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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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賣方)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勞務及自用機器、設備,其營業稅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及第4規定適用零稅率者,除報經海關視同出口者免檢附證明文件外,應將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自由港區事業(買方)依實際購買用途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證明文件(或發票)所列貨物、勞務或自用機器、設備確係本事業購買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8條第1項第1款及第4規定供營運之貨物(或勞務、自用機器、設備)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