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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97年2月29日台財稅字第09700328760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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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在我國保稅區內設有固定營業場所之外國營利事業銷售勞務與我國境內另一保稅區營業人,如經查明該保稅區內之固定營業場所係外國營利事業在我國境內唯一之固定營業場所,依本部
台財稅第
7522795
號函及
台財稅第
831582197
號函釋規定,應由該固定營業場所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如
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4
款規定,並得
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