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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83年2月2日台財稅第831582197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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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保稅區營業人銷售勞務與區內之其他保稅區營業人,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適用零稅率。說明:二、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4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