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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83年2月2日台財稅第831582197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
保稅區營業人
銷售勞務與區內之其他
保稅區營業人
,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
,如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4
款規定,
並
得
適用零稅率。說明:二、至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應
依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
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
4
款規定
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