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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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88年10月5日台財稅第881947749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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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予免稅區營業人,其因銷售機器設備所發生之勞務收入,如經查明買受人係將此項勞務支出列屬機器設備成本者,
則前開勞務收入應認屬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4
款規定之「機器設備」範疇,依法適用零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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