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Toggle navigation
Toggle navigation
:::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請輸入關鍵字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法規檢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使用手冊
回首頁
English
資料開放(Open Data)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88年10月5日台財稅第881947749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營業人銷售機器設備予免稅區營業人,其因銷售機器設備所發生之勞務收入,如經查明買受人係將此項勞務支出列屬機器設備成本者,
則前開勞務收入應認屬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4
款規定之「機器設備」範疇,依法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