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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84年11月22日台財稅第841659015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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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甲)接受保稅區營業人訂貨,轉向另一保稅工廠(乙)訂貨,並由乙直接交貨與首開保稅區購買人之交易型態,核屬甲保稅工廠之銷貨,應按銷貨金額全額開立統一發票與購貨人,並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10
條稅率,惟銷售之貨物如符合同法第
7
條第
4
款規定,其銷售額可適用零稅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