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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76年5月5日台財稅第7643843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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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營利事業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模具」,應認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機器設備」,依法適用零稅率。說明:二、「模具」是否屬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機器設備」,經函准經濟部工業局76414日工一字第14339函復略以:「模具係使用於工廠產製產品時成型之用,乃現今大部分製品製造過程必須之製造方法,係生產事業生產產品之重要機器設備之一部分,因此模具可認屬機器設備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