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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財政部76年5月5日台財稅第7643843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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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旨:營利事業銷售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模具」,應認屬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4
款規定之「機器設備」,依法適用零稅率。說明:二、「模具」是否屬營業稅法第
7
條第
4
款規定之「機器設備」,經函准經濟部工業局
76
年
4
月
14
日工一字第
14339
函復略以:「模具係使用於工廠產製產品時成型之用,乃現今大部分製品製造過程必須之製造方法,係生產事業生產產品之重要機器設備之一部分,因此模具可認屬機器設備之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