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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財政部95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09504547230號函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5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574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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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人之保稅貨物因失竊而致短少部分,如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免予補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