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經濟部工業局函詢設置於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廠商所進口之機器設備,欲轉讓與園區外屬科學工業之公司,該受讓之科學工業公司得否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免徵進口營業稅乙節,復如說明。說明:二、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條第2款規定,貨物自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進入中華民國境內之其他地區者,為進口。另依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自用機器、設備,免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但於輸入後5年內輸往保稅範圍外者,應依進口貨物之規定,課徵進口稅捐、貨物稅及營業稅。準此,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國外輸入在國內尚未製造之機器設備,於輸入後5年內轉讓與園區外屬科學工業之公司,經經濟部專案認定者,應可視同進口,並適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9條之1規定,免徵進口營業稅;至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銷售機器設備與區外科學工業公司,如因該機器設備自國外輸入已超過5年,依有關規定無需報關者,依財政部76年8月31日台財稅第7623300號函規定,應由銷售貨物之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並依法報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