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額非屬營業稅法第16條銷售額範疇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4 月 2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00162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營業人銷售特種貨物,除該營業人為特種貨物及勞務稅(以下簡稱特銷稅)條例第4條規定之納稅義務人應依該條例第14條規定辦理者外,如該特種貨物之特銷稅額已於上一階段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營業人並將該特銷稅額於本次銷售之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者,毋庸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營業人如未將該特銷稅額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載明者,應就其銷售貨物收取之全部代價納入銷售額計算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