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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環保回收車輛使用牌照稅計徵至拖吊前一日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007300號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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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輛交由回收廠商環保回收,經監理機關車籍資料註記「環保回收」或「環保車體回收」者,使用牌照稅比照汽車燃料使用費,計徵至回收證明註明拖吊日期之前1日止。

(法規內容已依據103年12月15日台財稅字第10304046280號令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