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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1149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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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42%計算。
  (二)新北市:
    1、板橋區、永和區及新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8%計算。
    2、三重區、中和區、新莊區、土城區、蘆洲區、汐止區及樹林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6%
        計算。
    3、三峽區、淡水區、五股區、泰山區、林口區、深坑區及八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
        計算。
    4、鶯歌區、瑞芳區、石碇區、坪林區、三芝區、石門區、平溪區、雙溪區、貢寮區、金山
        區、萬里區及烏來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9%計算。
  (三)臺中市:
    1、西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7%計算。
    2、東區及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3、中區、南區、北區、南屯區及北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4、豐原區、太平區及大里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5、東勢區、大甲區、清水區、沙鹿區、梧棲區、后里區、神岡區、潭子區、大雅區、新社
        區、石岡區、外埔區、大安區、烏日區、大肚區、龍井區、霧峰區及和平區:依房屋評
        定現值之8%計算。
  (四)臺南市:
    1、東區、南區、北區、安南區、安平區及中西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新營區及永康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3、鹽水區、白河區、柳營區、後壁區、東山區、麻豆區、下營區、六甲區、官田區、大內
        區、佳里區、學甲區、西港區、七股區、將軍區、北門區、新化區、善化區、新市區、
        安定區、山上區、玉井區、楠西區、南化區、左鎮區、仁德區、歸仁區、關廟區及龍崎
        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五)高雄市:
    1、鹽埕區、鼓山區、左營區、楠梓區、三民區、新興區、前金區、苓雅區、前鎮區、旗津
        區及小港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20%計算。
    2、鳳山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2%計算。
    3、鳥松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4、林園區、大寮區、大樹區、大社區、仁武區、岡山區、橋頭區、燕巢區、田寮區、阿蓮
        區、路竹區、湖內區、茄萣區、永安區、彌陀區、梓官區、旗山區、美濃區、六龜區、
        甲仙區、杉林區、內門區、茂林區、桃源區及那瑪夏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即桃園縣)部分:
    (一)桃園市、中壢市、平鎮市及龜山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八德市、楊梅市、蘆竹鄉及大園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1%計算。
    (三)大溪鎮、龍潭鄉、新屋鄉、觀音鄉及復興鄉: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
        1、新竹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6%計算。
        2、基隆市、嘉義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3%計算。
    (二)縣轄市:
        1、新竹縣竹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4%計算。
        2、其他:依房屋評定現值之10%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8%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