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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有關菸酒管理法第33條所稱「酒之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不得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之解釋令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101036277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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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酒品之製酒原料,除酒麴外全為小米,且其酒麴用量未超過製酒原料之2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純小米酒或純釀小米酒。

二、製酒時使用小米及其他穀類原料混釀,其小米用量不低於製酒原料之50%(以重量計)者,方得標示為小米酒。

三、酒品之包裝容器與其外包裝之標示及說明書,應依上述規定辦理。違反者,為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4項所稱之有不實或使人誤信之情事,依同法第54條規定處罰。

  四、本令自101年7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