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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各地區國稅局輔導視障按摩業辦理營業登記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3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61820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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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作業目的

       為落實愛心辦稅精神,減少徵納雙方爭議,對於依法取得從事按摩資格之視覺功能障礙者經營,且全部由視覺功能障礙者提供按摩勞務之按摩業者(以下簡稱視障按摩業),其營業稅採先輔導後核課方式辦理,特訂定本要點。

貳、 作業依據

       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六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四條及其相關法規或解釋函令規定。

參、 作業單位

       各地區國稅局及其所屬分局、稽徵所及服務處。

肆、 作業期間

       全年度經常性辦理。

伍、 輔導對象

       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之視障按摩業者。

陸、 輔導方式

一、已辦理營業登記者

        視障按摩業經查符合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除營業人自行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款規定,分業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其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課徵營業稅。若營業稅稅籍資料之課稅方式不正確,應即釐正其稅籍主檔,並依規定課徵營業稅。

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

() 經查獲有銷售按摩勞務行為而未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除符合財政部賦稅署七十七年三月七日台稅二發第七七○○四四二三五號函規定免辦營業登記者外,應發函輔導並視實際情形給予適當期間補辦理營業登記。於輔導期限內已依規定辦理營業登記者,依營業稅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補徵應納營業稅,免依營業稅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處罰。

() 除營業人申請使用統一發票者外,應依營業稅特種稅額查定辦法第六條第十三款規定,分業查定其每月銷售額。其每月銷售額已達營業稅起徵點者,應依營業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三條規定課徵營業稅。

() 稽徵機關輔導上開視障按摩業補辦理營業登記,應採分階段方式辦理,將營業規模及銷售額較大者,列為優先輔導對象。

柒、租稅宣導

       加強對外發布新聞稿,並利用適當場合及媒體加強宣導。

捌、本要點未規定事項,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玖、本要點生效後尚未核課確定案件亦有其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