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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一百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準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10451358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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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一百年度自力耕作漁林牧收入成本及必要費用標      
  準」

一、有賦額土地:不論種植何種作物,其自力耕作收入,均按賦額計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減除:

(一)自耕部分: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承耕部分(包括三七五租金) :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二、無賦額土地:農業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三、漁獲:養魚、養蝦、養鰻、捕魚收入,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四、林產:林產收入(包括木材、薪材、竹材),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

 五、畜牧:各種畜牧收入(包括一般畜牧、養豬、生乳、
   蛋雞、肉雞、種雞、蛋鴨、種鴨、肉鴨、養蠶、鹿
   茸、乳鴿),均按調查之資料核定。成本及必要費用
   為收入之百分之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