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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組織法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2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華總一義字第1010002276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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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 條    財政部為辦理國有財產業務,特設國有財產署(以下簡稱本署)。

第 2 條    本署掌理下列事項:
           一、國有財產之清查。
           二、國有財產之管理。
           三、國有財產之處分。
           四、國有財產之改良利用。
           五、國有財產之資訊業務。
           六、國有財產之檢核及統籌調配。
           七、國有財產之估價。
           八、國有財產法令與法務案件之研議及處理。
           九、其他有關國有財產事項。

第 3 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署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
           二職等。

第 4 條    本署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第 5 條    本署為應轄區業務需要,得設分署。

第 6 條    本署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第 7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