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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營業人應開立免稅誤開立應稅發票可申報扣抵稅額
公發布日: 民國 101 年 01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47615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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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8條第2項規定申請核准放棄適用免稅,而開立應稅統一發票交付買受人,買賣雙方並據以申報營業稅,如買受人取具符合同法第33條規定之合法進項憑證且無同法第19條規定不可扣抵之情形,則買受人已持該進項憑證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免予補徵;至銷貨人銷售免稅貨物或勞務應開立免稅統一發票,而誤開立應稅統一發票,該銷售額應列入免稅銷售額,於年終計算調整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就其已多扣抵之進項稅額,補繳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