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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納稅義務人被資遣致出售新購房地核屬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5條第2款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房地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41127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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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持有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不包括持有骨灰(骸)存放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