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據:
關稅法第七十一條及行政院100年11月25日院臺財字第1000063610號函
一、 機動調降奶油(含無水乳脂肪、乳酪2類)、玉米粉及大豆粉等4項貨品之關稅稅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止,暨機動調降嬰幼兒奶粉、調製奶粉及其他調製奶粉,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四日止。實施期間如遇稅則修正,機動稅率自動終止實施,改依修正後稅率課徵。
二、 附「機動調降奶油、玉米粉及大豆粉等4項貨品關稅稅率品目表」暨「機動調降嬰幼兒調製品、調製奶粉及其他調製奶粉等3項貨品關稅稅率品目表」各一份。
機動調降奶油、玉米粉及大豆粉等4項貨品關稅稅率品目表
機動調降嬰幼兒調製品、調製奶粉及其他調製奶粉等3項貨品關稅稅率品目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