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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貨櫃集散站內保稅倉庫貨物放行後監管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台總局徵字第10010225511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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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執行貨櫃集散站內保稅倉庫貨物完稅放行後之監管,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二、貨櫃集散站內保稅倉庫之D2報單(保稅貨出保稅倉進口)已完稅放行保稅貨物,得申請以空貨櫃為載具,提領出倉、出站或將其裝入貨櫃,暫儲存於已放行D2貨櫃專區。
前項作業需符合下列條件:

()貨櫃集散站及保稅倉庫業者須均為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者。

()保稅貨物之納稅義務人須為一般優質企業或安全認證優質企業。

()已放行D2貨物於提領出倉後暫存於貨櫃集散站內者,集散站業者應設有經海關核准之已放行D2貨櫃專區供其存放。

三、貨櫃集散站業者設置已放行D2貨櫃專區應向海關申請核准,其儲位須以電腦控管,並提供海關線上查核貨櫃清單、貨櫃儲位及櫃裝貨物報單號碼等功能。

四、已放行D2貨物於提領出倉後須暫存於貨櫃集散站內已放行D2貨櫃專區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申請裝櫃:貨櫃集散站內保稅倉庫之已放行D2貨物如需以貨櫃裝載者,應由納稅義務人、保稅倉庫業者及貨櫃集散站業者聯名填具特別准單申請書,向海關申請核准,申請書須載明裝載該貨物之空貨櫃係來自站內或站外、D2報單號碼、項次、標記、數量、貨櫃標誌、號碼、海關封條號碼並檢附裝櫃明細表。

()空貨櫃進站之門哨管理:申請裝載已放行D2貨物之空貨櫃如係自站外拖運進站者,保稅倉庫專責人員應於特別准單核准後,將其貨櫃標誌、號碼通知貨櫃集散站門哨。空貨櫃進站時,門哨管理員應比對貨櫃標誌、號碼,確認空櫃無訛始准予進站。

()監視裝櫃加封及押運入區:保稅倉庫業者於特別准單核准後,應由專責人員監視裝櫃、辦理加封作業,將貨櫃押運至已放行D2貨櫃專區,並將該貨櫃之貨櫃標誌、號碼、儲位、海關封條號碼、櫃裝貨物報單號碼等資料輸入電腦,以備海關查核。

()專區貨櫃提領:已放行D2貨櫃專區貨櫃提領時,保稅倉庫專責人員應以電腦列印D2貨物之「貨櫃運送單」(兼出站放行准單)一式二聯,並核對貨櫃標記、號碼及海關封條號碼無訛後,於該運送單核章,一聯按序歸檔,另一聯由司機隨車送門哨管理員查核,運送單應載明司機姓名、拖車車號、貨櫃標誌、號碼、海關封條號碼及起運時間。

()門哨出站管理:貨櫃集散站門哨設置電腦連線控管,門哨管理員憑D2貨物之「貨櫃運送單」(兼出站放行准單),核對拖車車號、貨櫃標誌、號碼、海關封條號碼、起運時間與電腦資料相符後,於D2貨物之「貨櫃運送單」核章後放行貨櫃出站,相關作業文件存檔備查。海關必要時得開櫃查核,倉儲業者應配合辦理。

        前項貨物申請裝櫃後直接提領出倉、出站者,除貨櫃免存置已放行D2貨櫃專區外,其餘
            依前項各款相關規定辦理。

五、存放已放行D2貨櫃專區之貨櫃,存放期間不得開啟貨櫃,且須以整櫃提領出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