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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各級公庫收支統計編報作業要點
公發布日: 民國 69 年 10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69)台財統第 38578 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部內各單位/財政部統計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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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財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建立各級公庫收支統計編報制度,特依據行政院核定之「中華民國第二期十年長期統計發展計劃」及「政府財政金融綜合統計辦理要點」 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各級公庫,指國庫、省市(院轄)庫、縣市(省轄)庫、鄉鎮市(縣轄)庫。
 
三、各級公庫收支統計,以收付實現數為基礎,按月編製。
 
四、各級公庫收支統計之科目,依預算科目為準。由本部視實際需要漸次加細,以便於政事功能之區分與經濟性質之分析為目標。
 

五、各級公庫收支統計之月報表式,由本部參酌公庫會計報告內容,視採用統計科目之繁簡,並兼顧收支淨額彙計之需要統一制定。

六、各級公庫收支統計月報由代庫機關編製,國庫部分逕送本部,省庫部分由省財政廳,院轄市庫部分由市財政局審核後轉報本部;縣市庫及鄉鎮市庫部分由省財政廳及縣市財政局(科)逐級審核彙編,最後由省財政廳彙報本部,綜合彙編工作由本部統計處負責,已實施集中支付之各級公庫,支出統計月報,由集中支付機關編製,審核轉報,仍依前項規定辦理。
 
七、各級公庫收支統計編報時限如次:
 (一)國庫及院轄市庫收支統計月報,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送本部 統計處。
 (二)省庫收支統計月報,由省政府財政廳於每月終了後二十日內,連同各縣市庫及各鄉鎮市庫收支統計之彙編資料併送本部統計處,縣市鄉鎮庫收支統計月報編送時限,由省政府財政廳定之。
 (三)各級公庫收支統計之綜合彙編,由本部統計處於每月終了後三十日內完成。
 
八、省政府財政廳及各縣市財政局(科)為審核彙編工作需要,得核 實增用聘僱人員協辦,其名額以財政廳聘僱人員一至三人,各縣市財政局(科)約僱人員各一人為限,所需經費應列入各該地方政府年度預算;未列入年度預算前,得先動支預備金或追加預算辦理。

九、本要點報奉 行政院核定後,自七十年一月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