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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有權人銷售自配偶回贈之不動產,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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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第
3
條第
3
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