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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有權人銷售自配偶回贈之不動產,計算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8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1000029004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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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權人銷售原贈與配偶,嗣後配偶又回贈之不動產,於計算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3條第3項規定之持有期間時,准將其贈與配偶前持有該不動產之期間合併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