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本關編制內職員,除正、副首長外,其餘各級人員一律由關製發職名章,以供處理公務識別之用。惟因工作性質較特殊或因實際需要依其他規定應使用私章或專用章戳者,不在此限。
第二條:由關製發之職名章視為『關務人員獎懲辦法』第8條第14款所稱之經管公務戳記,應妥慎保管使用。
第三條:職名章上為塑膠把手、中為不銹鋼外殼,下為直徑之圓形帶邊橡皮章。橡皮章中間空一長方格,正貼於可迴轉日期戳上;長方格下方刻姓名及職員編號;長方格上方因刻字內容不同而分二種:
甲種:股長、艇長、艇輪機長以上人員使用,其樣式如下:
乙種:八職等以下非主管人員使用,其樣式如下:
第四條:職名章之製發與註銷均由本關人事室辦理。
第五條:核發職名章時應設簿登記並拓模存查。繳回註銷時亦應在簿上註明。
第六條:職名章如因損壞或磨損不堪使用時,領用人應報請換發。
第七條:職名章遺失時,領用人應即登報聲明作廢,並報請製發新章。所需費用自行負擔。
第八條:股長、艇長、艇輪機長以上人員職務陞任或非主管人員陞任主管職務時,應將原使用之職名章繳回人事室,以便製發新章。
第九條:本要點奉關務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