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4.05.06 2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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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進口供循環使用且依關稅法第52條規定於一定期限內復運出口者,同意免繳納保證金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關字第1000590583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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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檢索
申報進口供循環使用之自用貨櫃(
S.O.C
),屬
關稅法
第五十二條盛裝貨物用之容器,於報關時向海關聲明其進口貨櫃係供循環使用且於進口之翌日起六個月內復運出口者,免依同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繳納保證金;逾期未復運出口者,由海關依相關法令規定補徵稅款,其有涉及逃漏營業稅案件,除符合
稅捐稽徵法
第四十八條之一免罰外,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