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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01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每公升中0.25公克未逾0.4公克之酒品,應進行標示。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0950351634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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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每公升中0.25公克未逾0.4公克之酒品,應標示本品二氧化硫含量在400ppm以下。(如二氧化硫殘留量未超過每公升0.25公克者,則無須標示
二、前項應標示事項,依「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5項規定,於公告18個月後生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