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7:01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友善列印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每公升中0.25公克未逾0.4公克之酒品,應進行標示。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11 月 16 日
發文字號:
台財庫字第09503516340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依據:
菸酒管理法第33條第1項第9款及第5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
二氧化硫殘留量超過每公升中
0.25
公克未逾
0.4
公克之酒品,應標示本品二氧化硫含量在
400ppm
以下。(如二氧化硫殘留量未超過每公升
0.25
公克者,則無須標示
)
二、前項應標示事項,依「菸酒管理法」第
33
條第
5
項規定,於公告
18
個月後生效。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