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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自九十六年年七月一日生效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000136151號;台財庫字第10003507111號;台央業字第10000201582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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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令:廢止「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整,自九十六年七月一日生效」之令,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