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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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自即日施行至98年12月31日止
公發布日:
民國 100 年 04 月 28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合字第10000136150號;台財庫字第10003507110號;台央業字第10000201581號 公告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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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沿革
依據: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辦理。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財政部、中央銀行公告:「訂定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對要保機構每一存款人最高保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整,自九十七年十月七日施行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令,因施行期間已屆滿,當然廢止。
資料來源:財政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