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98年5月27日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令有關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之營業人,係指專營下列學生午餐之營業人:
一、直轄市、縣(市)所屬公立高中、公立高職、公立國民中學及公立國民小學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二、教育部所屬國立高中、國立高職及國立特殊教育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三、教育部管控之私立高中、私立高職(含臺北縣私立光華高級商業職業進修學校)委託辦理之學生午餐。
(本部100年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廢止本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