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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25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查無相關資料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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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25 01 30  

 

1 條 鐵道部為實現興築新路整理舊路計畫,再發行公債二千七百萬元,專充玉萍鐵路南萍段之用,定名為第二期鐵路建設公債。

2 條 本公債於民國二十五年二月一日發行。

3 條 本公債按票面額九八發行。

4 條 本公債年息為六釐,按票面額核計,自發行之日起算,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各付息一次。

5 條 本公債自民國二十五年六月三十日起,依照還本付息表規定數額,用抽籤法開始還本。分十年六個月二十一次,至民國三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全數還清。

前項抽籤,於每次還本期前二十日舉行之。

6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鐵道部委託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埋,並指定中央、中國、交通三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7 條 本公債之還本付息,以鐵道部直轄國有鐵路餘利為基金,由鐵道部按照本公債還本付息表所列數額,每月提交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指定承借南萍段鐵路建築款項之銀行,專戶存儲,以備到期給付。

8 條 本公債基金鐵道部派代表三人,財政部、審計部各派代表一人,發行銀行推代表二人,共同組織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負責保管。其組織規程,由鐵道部擬訂,呈由行政院核定之。

9 條 本公債不得移作別用。

10 條 本公債票面定為一萬元,一千元兩種。

11 條 本公債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並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12 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13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