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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55 年 06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查無相關資料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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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發行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55 06 09  

 

1 條 中華民國五十六年度愛國公債之發行,依本條例之規定辦理。

2 條 本公債定額為新臺幣五億元,於五十六會計年度內照票面十足發行;其發行日期,由行政院訂定。

3 條 本公債票面分新臺幣五百元、壹千元、五千元、壹萬元、五萬元五種,均為無記名式。

4 條 本公債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四。

5 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一十二年,前兩年袛付利息,自發行之日起每六個月付息一次,以後十年每六個月平均攤還本息一次,分二十次全部還清。

6 條 本公債債票遺失,被盜或滅失者,不得掛失止付,並不適用民法第七百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七百二十五條及第七百二十七條之規定。

7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基金,按年列入國家總預算,預期撥交經理銀行儲存備付。

8 條 本公債之募銷及還本付息,由中央銀行經理之。

9 條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質押及充公務上之保證,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10 條 本公債利息,免納所得稅。

11 條 本公債派募辦法另定之。

12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