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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25 年 0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 查無相關資料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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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25 02 25  

 

1 條 國民政府為籌集資金,興築湘、黔、川、桂等幹路,及補助平綏、正太隴海、膠濟等路,展長舊有路線,由財政部會同鐵道部發行公債,定名為第三期鐵路建設公債。

2 條 本公債定額為國幣一萬二千萬元。於民國二十五年三月一日民國二十六年三月一日民國二十七年三月一日分三次發行。每次債額四千萬元。

3 條 本公債按票面額九八發行。

4 條 本公債年息定為六釐,自每次發行之日起算,每年於二月底及八月底各付息一次。

5 條 本公債分二十次還本,每年一次。每次償還各該次發行總額百分之五,計二百萬元。各自每次發行之日起,扣足一年,開始還本。第一次發行之債票,至民國四十五年二月底,第二次至民國四十六年二月底,第三次至民國四十七年二月底,本息全數次第還清。

前項還本依照各該次還本付息表之規定,於還本前二十日以抽籤行之。

6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第一條所定興築展長各新路之餘利,及國有其他各路除原有應還債務以外之餘利為基金。依照各該次還本付息表所載應還本息數目,按月提交中央銀行,收入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戶帳,專款存儲備付。在新路未有餘利以前,由財政部於國庫項下第一年補助基金二百四十萬元,第二年補助基金三百六十萬元,第三四兩年各補助基金四百八十萬元,按期交中央銀行收入基金保管委員會戶帳,一併專儲備付。

7 條 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由財政部、鐵道部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與經理公債銀行代表三人共同組織之。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8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事宜,由財政部、鐵道部委託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辦理,並指定中央銀行為經付本息機關。

9 條 本公債債款專充第一條規定之用途,不得移作別用,並另由財政部、鐵道部各派代表二人,審計部派代表一人,共同組織債款保管委員會,負責收存。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鐵道部會同擬訂,呈行政院核准備案。

10 條 本公債債票分一千元、五百元、一百元三種。

11 條 本公債債票,由財政部部長、鐵道部部長會同簽字發行。

12 條 本公債債票為無記名式,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擔保品,並得為銀行之保證準備金。

13 條 本公債持票人除依照本公債條例享受各項權利外,不得對於第一條規定各鐵路有何權利主張。

14 條 對於本公債如有偽造及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15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