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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公發布日: 民國 38 年 01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查無相關資料
法規體系: 財政部國庫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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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條例 

公布日期  民國 38 01 19  

 

1 條 政府為鼓勵儲蓄,吸收游資,穩定金融,平衡預算,發行公債,定名為民國三十八年黃金短期公債。

2 條 本公債定額為黃金二百萬市兩,於民國三十八年二月一日六月一日分兩期發行,每期發行半數。

3 條 本公債十足發行,其發售價格按照中央銀行每日僑匯牌價折算黃金價格,以金圓券繳購。

4 條 本公債在各地市場公開銷售,並得由中央銀行組織銀團承銷。

5 條 本公債償付本息,依照票面付給黃金。

6 條 本公債利率,定為月息四厘,自發行日起算,息隨本付,惟息金總額不滿五市錢者,按照債票中籤還本期次開始支付日之中央銀行僑匯牌價折付金圓券。

7 條 本公債償還期限定為兩年,自發行日起每用抽籤還本一次,並對中籤債票計付息金,每次償還數目依還本付息表之規定。

8 條 本公債本息基金半數,由政府令中央銀行在庫存黃金項下撥存,半數由行政院美援運用委員會撥款購足,於每期發行日全數撥交本公債基金保管委員會全權保管備付。

9 條 本公債特設基金保管委員會,由政府指派代表三人,並選聘中外金融商界代表六人組織之,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基金保管委員會對於本公債基金之保管應負全責,在本公債未償清前,其保管權限不得變更。

10 條 本公債還本付息,指定中央銀行及其委託之銀行為經理機關。

11 條 本公債票面,為黃金五市錢、一市兩、五市兩、十市兩、五十市兩五種,均為無記名式,不得掛失。

12 條 本公債得自由買賣、抵押,凡公務上須繳納保證金時,得作為代替品,並得為金融業之保證準備金。

13 條 對本公債有偽造或毀損信用之行為者,由司法機關依法懲治。

14 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