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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核釋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16條第1款
公發布日:
民國 99 年 11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900396970號 令
法規體系:
財政部賦稅署
圖表附件:
行政院公報電子檔.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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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
第
16
條第
1
款所稱「每張所載之銷售額」,應以已開立統一發票所載之銷售額為認定標準,尚非指該張發票之實際銷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