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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菸酒未消費復運出口部分可檢證申辦退還菸酒稅捐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0198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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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進口之菸酒,因故復運出口,如查明未經消費,可憑進口時已完納菸酒稅之有關文件及海關簽發之出口報單,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復運出口部分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