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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簡化進口專供特種車輛使用底盤申請免稅或退稅之程序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5087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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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為簡化作業,加速案件處理,自本(95)年91日起,凡購買已稅進口底盤打造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申請退還已繳納之底盤貨物稅案件及進口消防車或進口供製造消防車、消防機關用救災車輛之底盤,申請免徵貨物稅案件,由購車單位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進口地關稅局辦理,無需逐案向本部賦稅署申請核轉。說明:一、購車單位購買已稅進口底盤打造專供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之特種車輛(包括灑水車、水肥車、垃圾車、消毒車、掃街車、溝泥車、沖溝車、捕犬車等),其車身打造完成後,打造車身廠商所在地國稅局經查明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第3目規定,核准免徵貨物稅者,應依貨物稅稽徵作業手冊第六節、陸、六、(五)2.3)後段規定,函知原課徵底盤貨物稅之關稅局,並由購車單位檢附底盤之「進口與貨物稅完(免)稅證明書」正本、打造車身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核發之車身免稅證明函、行車執照、購車憑證等相關文件資料影本,逕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請退還底盤進口時所繳納之貨物稅。二、購車單位購買進口消防車或購買進口底盤打造消防車及消防機關用救災車輛,由該購車單位逕向進口地關稅局申請免徵貨物稅,並由海關憑申請免徵關稅有關文件一併核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