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白臘油徵免貨物稅之處理方式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7130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法規功能按鈕區
關於廠商報運進口白臘油(PARAFFIN OIL),其貨物稅之徵免,處理方式如下:(一)進口人於通關時檢具經濟部工業局出具非供溶劑油使用之證明文件者,准予免徵貨物稅。(二)進口人於通關時檢具原廠成分、型錄等非用作溶劑用之相關資料者,准予免徵貨物稅。(三)未依前述(一)、(二)免徵貨物稅案件,海關先予課徵貨物稅,事後由進口人取具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查核該油品用途或最終目的非供作溶劑使用之證明文件,憑向海關申請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