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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海關代徵貨物稅應依稅捐稽徵法規定之核課期間補徵
公發布日: 民國 86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第861884082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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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規定:「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進口貨物由海關代徵之貨物稅,其核課期間係屬實體事項,非程序事項,故尚無上開法條之適用,仍應依稅捐稽徵法第21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