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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區營業人盤存保稅貨物之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如因失竊短少屬實者免予補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7 月 31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5045472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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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科學工業園區之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之區內事業、農業科技園區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之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免稅商店等營業人辦理保稅貨物盤存,因實際盤存數量少於帳面結存數量,經海關補徵之營業稅額,應比照本部89229日台財稅第880450944號函規定,不得列入扣抵銷項稅額。說明:二、至旨揭營業人及保稅工廠之保稅貨物因失竊而致短少部分,如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取得證明並報請海關查明屬實者,免予補徵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