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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委外加工貨物因故未完成品復運進口時應以其差額核計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404553230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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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伍、一、規定,關稅法第
32
條(現行法第
37
條)所列運往國外加工貨物復運進口,其營業稅均依參、二或三之公式計算,亦即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規定,進口貨物之營業稅額=(關稅完稅價格+進口稅捐+貨物稅+菸酒稅)
×
營業稅稅率。按此,委外加工貨物,因故未能製成成品而復運進口時,應以關稅法第
37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計算之差額為其關稅完稅價格,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20
條規定計算應課徵之營業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