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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漏報進口數量縱於查驗前申請補正但在查驗通知後補報者仍無免罰之適用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30451125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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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函報某電子公司於91429日向臺北關稅局報運進口IC 乙批,經電腦篩選其通關方式為C3應驗,經該局查驗結果,該公司涉有漏報進口貨物數量,逃漏營業稅行為,惟該公司於查驗前,已委由○○報關公司申請補正短報之數量,類此情形有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適用乙案。說明:二、按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前段規定,貨物進口時,應徵之營業稅,由海關代徵之。至其徵收及行政救濟程序依稅捐稽徵法第35條之1規定,準用關稅法及海關緝私條例之規定辦理。次查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納稅義務人自動向稅捐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凡屬未經檢舉及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之案件,左列之處罰一律免除……」上開所稱進行調查,依本部80816日台財稅第801253598號函檢發之「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進行調查作業步驟及基準日認定原則」,係以函查、調卷、調閱相關資料或其他相關作為之日為調查基準日。三、本案進口貨物應徵之營業稅係由海關代徵,其徵收程序依上開所述,應依海關相關規定辦理;而海關對於進出口貨物通關之查驗程序,係以抽驗或派驗方式辦理,與內地稅之調查係以函查、調卷或調閱相關資料等方式辦理尚有不同,故進口貨物發生短漏報營業稅之調查基準日,宜依海關作業方式認定之。又海關對於抽中查驗案件(即C3通關方式者),均於抽中時以電腦連線方式通知連線報關人,依據「貨物通關自動化實施辦法」第9條及第13條規定,「連線業者之連線申報……由海關發出之核定通知於輸入同網路之電腦檔案時,推定該通知已到達應受通知之人,並適用關稅法規有關規定辦理」,準此,海關電腦核定C3查驗之通知時間,應可視同前揭本部函釋之函查日,即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所稱之調查基準日,從而本案納稅人如未在海關電腦核定C3查驗通知之前補報者,應無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免罰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