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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進口定期出版之漫畫書符合雜誌規定者免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1 年 01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1045073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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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關於進口定期出版之漫畫書,應否於進口時由海關代徵營業稅乙案。說明:二、依「海關代徵營業稅稽徵作業手冊」第貳點第1款第5目規定,進口報紙(新聞紙)、雜誌(定期刊物),免徵營業稅。但其屬大陸地區及香港、澳門出版者,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上開規定所稱之「雜誌」,參照「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辦法」第2條(編者註:現行「行政院新聞局輔導出版事業要點」第2點)第2款規定,係指用一定名稱,刊期為7日以上3月以下,且按期出版之刊物。本案進口定期出版之漫畫書,如符合上開規定者,得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112年7月7日台財稅字第11200513390號令廢止本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