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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保稅事業進口非保稅貨物應由海關代徵營業稅
公發布日: 民國 90 年 11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台財稅字第0900456959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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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1條修正條文施行之日(9111日)起,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目前修正為區內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自國外進口貨物,如未申請保稅,並依關稅法規定辦理報關程序,完納各項進口稅捐者,即已完成進口行為,海關應於上開貨物進口時,依法代徵營業稅。二、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9號解釋:「凡進入政府核定之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之進口貨物,其所以免徵營業稅者,係以保稅貨物存放於保稅區域內,且必須將原貨加工後再行出口為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