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81年11月23日稅捐稽徵法修正公布後,由海關代徵稅捐之違章罰鍰案件,應由各關稅局逕行處分。說明:一、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業經立法院審議通過,並奉總統於81年11月23日令公布,依該法第50條之2規定「依本法或稅法規定應處罰鍰者,由主管稽徵機關處分之,不適用稅法處罰程序之有關規定,受處分人如有不服,應依行政救濟程序辦理。但在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免依本法第39條規定予以強制執行。」除各種內地稅違章罰鍰案件應即依上開法條規定,由各主管稽徵機關處分外,關於國外輸入之貨物由海關代徵之稅捐,實際主管稽徵之機關為海關,故如有違章應處罰鍰案件,應由各關稅局逕行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