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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應追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未逾100元者免予收取
公發布日: 民國 93 年 04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台總政徵字第0936001214號
法規體系: 財政部關務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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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廠商因虛報進口貨物名稱、數量……等,逃漏進口稅費事件,經查價增估進口稅費結果,於扣除已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後,應追繳之推廣貿易服務費未逾新臺幣100元者,同意免予收取。
附件:經濟部國際貿易局93/04/13貿基字第09370049620號函
廠商逃漏進口稅費事件,經查價增估進口稅費結果,有關扣除已繳之推貿費後,應追繳之推貿費未逾新臺幣100元者,基於行政成本考量及簡化海關作業,可依本部89年12月6日經(89)貿字第89035072號公告事項七「應繳或補繳之推貿費金額未逾新臺幣100元者」免收推貿費之規定,同意免予收取。